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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24112号“美康基因”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57:5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96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娜 委托代理人:北京钧智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24112号“美康基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71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服务介绍、合同及发票、展会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的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生物学研究”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的细菌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化学研究、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核实,申请人通过各大搜索引擎进行调查,均未发被申请人针对复审商标在生物学研究、细菌学研究服务项目上进行宣传和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在各大互联网平台均可查询到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
1.被申请人与南京美宁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系证明截图;
2.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合同、发票;
3.复审商标参加行业展览的相关合同、发票;
4.复审商标参加行业展览的现场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实,除以上证据1-4外,其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5.美康生物产品手册。
我局将以上证据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2月13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因本案复审由原撤销申请人提起,故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细菌学研究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与南京美宁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证据2南京美宁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书仅在页眉处显示“美康基因”标识,合同为未经公证的复印件,缺少页码,骑缝章显示不完整,不符合签订服务合同的商业惯例,鉴于合同的自制性,不能排除合同后期制作或“美康基因”标识的后期添加的可能,在无其他广告宣传等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南京美宁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美康基因”作为服务商标使用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证据3两份参展合同及证据4的照片虽然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参加展会,但并未体现具体参展内容 ,难以确定被申请人向他人提供了生物学研究、细菌学研究服务。证据5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细菌学研究服务,且证据5仅在首页显示为“美康生物”,未显示复审商标。因此,上述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生物学研究、细菌学研究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生物学研究、细菌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