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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846770号“老娘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58: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793号
申请人:老娘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老娘舅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5日对第10846770号“老娘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39825号“老娘舅OLD UNC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17607号“老娘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67605号“老娘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67592号“老娘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167578号“老娘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68584号“老娘舅OLD UNC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166115号“老娘舅 UF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老娘舅”商标在快餐馆、餐饮等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达到驰名程度的引证商标五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争议商标复制、摹仿申请人字号“老娘舅”,核定使用的食品类商品和申请人餐饮行业密切相关,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公众认为与申请人有关联,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4、被申请人除了复制、摹仿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老娘舅”商标之外,其名下申请的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近似。被申请人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具有复制他人商标、囤积商标注册的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获得的荣誉及资质凭证;行业协会证明、参与标准制订;申请人在高铁、电台、公交巴士投放的广告及户外广告系列;新闻媒体及网络宣传报道;广告制作发布类合同、广告类支出凭证;公益活动;各地门店照片;在先案例裁定书、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针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之时,争议商标至今注册早已超过五年。申请人提交的大部分证据材料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商标已达到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基于正常经营需求,具有合法正当性。被申请人的“老娘舅”品牌经过大量的宣传使用,在大米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通过合法程序而注册,并未使用任何不正当手段。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善意取得争议商标的行为并无任何主观恶意。申请人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申请具有公然掠夺他人合法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使用授权书;“老娘舅”香稻米产品包装及产品参数;荣誉证书、著作权证书;产品销售发票;民事判决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理由与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等商品上,于2013年9月14日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于2022年5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江苏老娘舅供应链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我局曾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146542号撤销复审决定书,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在米等商品上实际使用了争议商标,决定对争议商标在“谷类制品;米粉(粉状);豆粉”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3、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2类快餐馆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在第43类快餐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在第30类盒饭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3年9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故申请人援引上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应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1、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为2013年9月14日,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出五年期限,故对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的评审请求我局予以驳回。
2、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五的抄袭和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依据上述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限的有关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日(2012年4月28日)前,其引证商标五所标示的服务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能证明引证商标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可能性。故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提无效宣告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3、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老娘舅 商标 老娘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