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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507683号“么么益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59:0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172号
申请人: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苑瑜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17日对第37507683号“么么益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36303号“益达 YIDA”商标、第3385072号“益达全效及图”商标、第4317298号“益达 YiDa”商标、第4878245号“益达洁白”商标、第21219664号“益达草本 YIDA”商标、第22948837号“牙博士益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域相近,被申请人大量抢注商标,主观恶意明显。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图片、宣传广告短片(光盘);
2.申请人及商标所获荣誉、行业协会证明;
3.商标信息、审查标准规定;
4.被申请人商标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在除牙膏产品外的其他商品未使用,不具有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意见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具有囤积商标的嫌疑。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邓婉文于2019年4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陈苑瑜,即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至六均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沐浴乳、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牙膏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化妆品、沐浴乳、清洁制剂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么么益达 商标 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