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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291179号“小黑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59:2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297号
申请人:李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朗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企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拾柒君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9日对第27291179号“小黑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合肥斯姆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425件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第2-12类、17-21类、24-32类、35-39类、41-44类商品、服务上,基本涵盖了全类别商品及服务,明显超出一个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被申请人有售卖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并非出于真实使用为目的,系恶意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合肥斯姆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申请列表;在先针对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异议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恶意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阻碍了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争议商标系通过合法转让程序转让至被申请人,经过多年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的转让证明;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囤积商标,违背了商标法的规定,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以转让手段规避《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则有违立法目的。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注册人合肥斯姆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电池;无线电设备;电子监控装置;半导体;电缆;测量装置;放映设备;救生器械和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后争议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目前争议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被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2、经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第3类、5类、9类、10类、11类、18类、20类、24类、25类、29类、30类、35类、41类、43类等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互联网截屏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有多件商标在互联网上进行售卖。
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有多件商标转让至不同主体,其名下亦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无效宣告请求并被裁定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本案中,经我局查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短时间内共集中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上述商标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互联网截屏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有多件商标在互联网上进行售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有多件商标转让至不同主体,且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无效宣告请求并被裁定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原注册人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由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所具有的不正当性不因商标转让而改变,争议商标转让情况尚不影响该条款的认定。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充分证据难以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刘琰
谢峥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