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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30434号“知学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00: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796号
申请人:佛山知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30434号“知学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根据企业特点设计而成,具有充分的显著性,并且在申请人长期、持续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特定而专属的联系。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2、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知学习”组成,其注册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知学习 商标 佛山知匠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