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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782655号“Pamer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02: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79号
申请人:河北帕梅拉健身俱乐部 被申请人:金华市瑞麟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46782655号“Pamer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9613150号“帕梅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呼叫等方面近似,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抄袭和复制。申请人在抖音、淘宝均开设网店售卖帕梅拉牌服装及健身周边器材,截至六月底其抖音的粉丝达到150万,且以“#帕梅拉健身俱乐部”的话题发布的视频播放量达7183.8万次播放,“帕梅拉”在相应服务上应依据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获得保护。除了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抢注了“帕莓菈PAMERA”商标,被申请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PAMERA翻译、帕梅拉健身俱乐部APP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更谈不上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证据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辩不予认可,其余理由基本含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中。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4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Pamera及图”与引证商标“帕梅拉”在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鞋(脚上的穿着物)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Pamera及图”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在案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Pamera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