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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451679号“鸭嘴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04: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517号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楠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对第52451679号“鸭嘴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3402954号“鸭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明显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驰名商标批复、审计报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宣传使用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8月28日。
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除上述引证商标外,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还引证了第13403954号“女汉子”商标,但并未就前述商标详述其理由并充分举证,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适用遵循按需原则,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理由不再评述。同时,在申请人权益已获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亦不再评述。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鸭嘴酷 商标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