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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199363号“奶颜悦色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08: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237号
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博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号院号楼层单元室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34199363号“奶颜悦色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335343号“茶颜悦色”商标、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信息、版权登记证书;
2.茶颜悦色简介、门店相关信息、所获荣誉;
3.茶颜悦色早期使用证据;
4.茶颜悦色早期供货合同、发票及相关票据;
5.茶颜悦色微信公众号;
6.茶颜悦色宣传材料、维权材料;
7.相关报道;
8.其他证据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8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在先争议商标权利,故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需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奶颜悦色及图 商标 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