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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484523号“食玩BANDAI SHOKUG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10: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499号
申请人:曹壮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株式会社万代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31日对第12484523号“食玩BANDAI SHOKUG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食玩”一词源于日本,指附带食品的玩具,属于复合商品,既有食品功能也有玩具功能,不单纯的属于玩具或食品,已成为特定类型商品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中文“食玩”一词突出设计,指定使用在玩具上,消费者易发生对商品种类、功能等内容的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包含“食玩”一词,具有欺骗性、误导性。二、被申请人注册了2618件商标,远远超出其实际使用需要,且被申请人在中国并未投资实体。可见,被申请人是为了囤积抢注公共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非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百度搜索摘页;爱奇艺、知乎、淘宝网、京东等平台搜索结果;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统计表;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食玩”非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而是申请人独有品牌。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未发生过误认的情况。二、争议商标不会导致误认,不具有欺瞒性,在先类似商标亦获准注册。三、申请人具有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是世界上最大的玩具公司之一,也是最有影响力的综合娱乐公司之一,在业界拥有极高的知名度,旗下各品牌亦拥有广泛的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扫描件):其他商标、公司信息;关于被申请人媒体报道;“食玩”相关商品、销售页面、宣传微博、讨论等;其他证据。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书内容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13年4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9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8类“关节可动的人偶模型(玩具);玩具;玩具娃娃;模型玩具;游戏机;电动游艺车;棋盘游戏器具;塑料跑道;合成树脂制圣诞树;钓具”商品上。
2023年7月争议商标在“游戏机;电动游艺车;棋盘游戏器具;塑料跑道;合成树脂制圣诞树;钓具”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关节可动的人偶模型(玩具);玩具;玩具娃娃;模型玩具”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由“食玩”、“BANDAI SHOKUGAN”、“www.bandai.co.jp/candy”及图组成,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使用在玩具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种类、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且申请人提交的百度百科摘页、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均表明,被申请人在食玩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该项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名下虽注册有千余件商标,但大量商标与其商号相关,且无证据表明其存在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故无充分证据显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因此,尚难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食玩BANDAI SHOKUGAN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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