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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701311号“宜家好太太 YI JIA HAO TAI T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27:09关于第12701311号“宜家好太太 YI JIA HAO TAI
T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29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太开元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701311号“宜家好太太 YI JIA HAO TAI T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34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佛山市劲火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抽查结果通知书、电信增值及网络服务协议及发票、网络销售商品页面、产品宣传册、产品包装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电炊具;2.电热水器;3.煤气热水器;4.电压力锅(高压锅);5.燃气炉;6.厨房用抽油烟机;7.个人用电风扇;8.电热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消毒碗柜;2.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虽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供了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但申请人并不知晓上述材料的具体内容,对其有效性及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请求对上述证据材料重新审查,并对复审商标在“电炊具;电热水器;煤气热水器;电压力锅(高压锅);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电热壶”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2019年03月07日至2022年03月06日期间,佛山市劲火电器有限公司在核准注册产品上一直在公开、合法、真实、有效、持续的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343号决定。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转让公告、佛山市劲火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343号决定书;
2、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抽样记录、检测报告;
5、增值电信业务400电话服务协议、发票;
6、顺的网络服务合同、缴费收据、发票;
7、京东、苏宁平台进驻服务合同、发票;
8、产品宣传册;
9、复审商标产品在专卖店、库房、生产线上的实物照片。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在第11类指定商品上在规定的期限内由被申请人或其他被许可人在中国进行了使用,且所有证据材料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存在重大瑕疵,真实性和有效性明显不足,且缺少其他相关证据的印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6月4日申请注册,并于2014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电热水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0月20日。2019年9月6日,该商标被核准转让至佛山市劲火电器有限公司名下,2022年7月13日,该商标被核准转让至喻建元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03月07日至2022年03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电炊具;电热水器;煤气热水器;电压力锅(高压锅);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电热壶”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证据4显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于指定期间内对“宜家好太太”品牌家用燃气灶具、吸油烟机产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证据7显示佛山市劲火电器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与佛山市顺的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平台进驻服务合同,将其宜家好太太品牌进驻京东、苏宁平台,并有相关发票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结合其余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考虑到“电炊具;电热水器;煤气热水器;电压力锅(高压锅);个人用电风扇;电热壶”商品与“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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