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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7735号“星光量贩SING ALONG KTV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27:29关于第6607735号“星光量贩SING ALONG KTV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29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梁迪生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青岛星光影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607735号“星光量贩SING ALONG KTV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90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4日至2022年3月3日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授权“星光量贩KTV(大石店)”、“星光网红KTV(金怡店)”、“星光KTV(龙珠店)”等三家KTV经营场所使用复审商标,前述三家KTV在指定期间内均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书、工作证明、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星光量贩KTV(大石店)”的门头、装潢、优惠券等照片;“星光量贩KTV(大石店)”线下日常经营记录;“星光量贩KTV(大石店)”公众号截图;“星光量贩KTV(大石店)”大众点评网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3月2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音乐厅;演出;筹划聚会(娱乐)”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5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9年3月4日至2022年3月3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微信公众号截图及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提供卡拉OK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音乐厅;演出;筹划聚会(娱乐);提供娱乐场所;娱乐”服务与“提供卡拉OK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星光量贩SING ALONG KTV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