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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161573号“前生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27: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926号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喜宴郎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8日对第36161573号“前生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第1083783号“今生缘JINSHENGYUAN”商标、第1554789号“今生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者,多次摹仿申请人及其他知名酒类企业的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2、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的裁定;3、所获荣誉、合同、发票、图片;4、相关媒体报道;5、申请人举办的活动、展销会;6、系列商标注册明细表;7、申请人营销网络分布图及联系方式;8、财务审计、纳税资料及法定报表;9、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照片或发票证明;10、对申请人的参观、调研图文资料;11、维权证明资料;12、用户满意度调查评价报告;13、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商标档案;14、在先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月7日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限内。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前生缘”与引证商标二、三“今生缘”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其文字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李重
龚丽娟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前生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