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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171943号“熊胆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30: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897号
申请人:青岛熊火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兔八哥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对第41171943号“熊胆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大胆熊”商标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广泛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服务类似或高度关联的商品上,是已在中国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抄袭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明显恶意,已构成不正当商标注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会误导相关公众。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短视频账号页面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嘉兴银鹿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等商品上,于202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2021年11月19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嘉兴兔八哥服饰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大胆熊”商标的恶意抢注,但其提交的证据系网络截图证据,或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或显示的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童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大胆熊”商标,并使之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2、《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熊胆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