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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036517号“兰带”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32:04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713号
申请人:蓝黛酩悦(福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065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兰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朗姆酒;伏特加酒;汽酒;白酒”。
原异议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5649号“蓝带马爹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蓝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我局认为申请人明显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036517号“兰带”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字号不近似,未损害其字号权。2、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被异议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不具有恶意,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设计合同书;
3、相关案件资料。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参加不予注册复审的意见。
经查,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异议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原异议人第8083464号“马爹利蓝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具有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介绍资料;
2、原异议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3、原异议人所属集团的年度报告;
4、原异议人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
5、申请人信息资料、商标注册情况;
6、相关品牌介绍资料;
7、相关案件资料。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04月08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在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朗姆酒;伏特加酒;汽酒;白酒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权利,对被异议商标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调整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下文不再赘述。
3、引证商标二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经查,申请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达1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第15441538号“兰黛”商标、第15441581号“兰黛卡慕”商标、第30183071号“庄臣薯清”商标、第31150441号“台九”商标等,且部分商标已被我局裁决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兰带”与引证商标二“马爹利蓝带”文字构成相近。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被异议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已无实质性影响,我局对其状态不再等待。
2、原异议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原异议人所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被异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3、原异议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申请人具有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此,我局认为,申请注册商标应当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正当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当经营需要,大量囤积商标或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利用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本案中,我局审理查明4可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有“兰黛”、 “兰黛卡慕”、 “庄臣薯清”、“台九”、 “光大”等多达100件商标,其中众多商标与国际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益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上述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兰带 商标 蓝黛酩悦(福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