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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711981号“途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32: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4921号
申请人: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许建华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4日对第46711981号“途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199508号“途虎tuhu”商标、第37202366号“途虎纯洗”商标、第42545459号“途虎纯洗”商标、第30547646号“途虎王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市场竞争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误导相关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列表;
2、申请人审计报告;
3、电商平台销售页面;
4、上海刊明广告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企业信息;
5、广告合同、发票;
6、部分荣誉证书;
7、在先裁定书;
8、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5月27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0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浴霸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浴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将“途虎”作为字号或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喷水器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途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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