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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03252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32:48关于第51032521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027号
申请人:重庆味子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551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7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第510325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第43类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086866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15267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愤怒的小鸟ANGRY BIRDS》游戏中系列角色形象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原异议人是世界知名的游戏开发商,“愤怒的小鸟ANGRY BIRDS”系列游戏是原异议人旗下最为成功的游戏。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知名商标和游戏角色形象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极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不仅会对消费者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损害原异议人在先权益,其抄袭摹仿原异议人知名商标、角色形象的行为也将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或复印件形式):1、百度百科中关于原异议人的介绍;2、原异议人排名证据材料;3、百度、GOOGLE网络搜索页面;4、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5、“愤怒的小鸟”相关新闻报道;6、申请人及其“愤怒的小鸟”所获荣誉;7、申请人维权证据材料;8、原异议人“ANGRY BIRDS”和“愤怒的小鸟”商标档案;9、在先案件裁决书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备办宴席”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86866号、第1152679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3类“提供食品和饮料的服务;临时食宿处”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表现形式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供的关于“愤怒的小鸟”系列作品相关报道、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11-F-047994)等证据显示:原异议人于2009年11月创作完成《YELLOW BIRD》美术作品并于2009年12月首次发表,原异议人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人具有接触原异议人美术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美术作品的主要特征和视觉效果接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未经原异议人许可,将与原异议人美术作品近似的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03252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不论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否具有知名度,都不能作为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不存在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愤怒的小鸟ANGRY BIRDS”、图形作品及游戏/电影中的角色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使得原异议人据此获得作品及角色名称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原异议人的在先权益。综上,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意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图形是对原异议人在先愤怒的小鸟系列游戏角色形象等美术作品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申请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其在多个类别大量、反复申请同一或相近商标多达百余件,且均与原异议人在先知名愤怒的小鸟系列角色形象商标/作品图形构成近似,其商标申请明显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综上,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名下包含被异议商标图形的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2、与本案类似的在先案件决定书;3、原异议人“愤怒的小鸟ANGRY BIRDS”游戏系列角色形象商标在商业营销、管理及特定餐饮服务管理行业相关报道;4、与本案相关的原异议人小鸟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登记证书;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6、“愤怒的小鸟”百度搜索结果;7、黄鸟、红鸟等角色在原异议人游戏、电影作品中的发表;8、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初步审定其在第43类饭店、餐厅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提起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一、二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餐厅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请求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是否损害原异议人在先著作权、游戏角色形象在先权益及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在先享有著作权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通过创作完成作品或者是以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著作权。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2011年原异议人就其首次发表于2009年的《YELLOW BIRD》美术作品在我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对《YELLOW BIRD》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YELLOW BIRD》美术作品主要特征和视觉效果接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已将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具有接触原异议人美术作品的可能。在此情况下,申请人申请与原异议人《YELLOW BIRD》美术作品相近似的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美术作品的模仿和抄袭,损害了原异议人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其次,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愤怒的小鸟ANGRY BIRDS”游戏角色形象的在先权益范围已经涵盖到了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未损害原异议人游戏角色形象的在先权益。同时,鉴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原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了相关引证商标,且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进行审理。
此外,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原异议人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且被异议商标本身亦不易使公众对指定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本案尚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尚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原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对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予以置评。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图形 商标 重庆味子夫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