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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104026号“NYX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34:04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479号
申请人:深圳市雪梨家美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米洛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5051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异议申请理由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3861507号“NYX”商标、第21539029号“NYX PROFESSIONAL MAKE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原异议人是世界化妆品行业的著名公司,其“NYX”系列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已在中国享有很高知名度,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受到特殊保护。三、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NYX”的刻意抄袭模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四、被申请人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而且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及复印件):
1、原异议人在中国的业务情况介绍;
2、腾讯财经网站上“欧莱雅收购美国NYX化妆品公司”报道;
3、原异议人产品网络销售截图;
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5、百度搜索截图公证书;
6、《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7、商标评审申请受理通知书、其他商标注册证、转让公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商标使用授权证明;
8、申请人及北京宏景恒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注册商标情况及其侵权品牌资料;
9、被异议商标授权使用的产品在网络销售导致混淆的截图公证书;
10、相关案件司法文书等。
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NYX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动物用化妆品;香精油”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61507号“NYX”商标、第21539029号“NYX PROFESSIONAL MAKEUP”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面部洗液;指甲硬化剂;润肤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洗面奶;美容面膜;香水;化妆品”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字母构成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如予核准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使用在化妆品领域的“NYX”系列商标,但原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媒体报道、网页截图、商标授权使用证明等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上述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对于原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此外,原异议人另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洗发液;洗面奶;美容面膜;香水;化妆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续性注册,申请人在第3类就被异议商标标识有不可辩驳的在先权利,基于在先注册商标,本案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构成驰名。四、与本案情况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注册并共存,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相关案件司法文书复印件证据。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意见。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1月27日在美容面膜等商品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原异议人于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商标异字第0000150517号商标不予注册决定,决定被异议商标在美容面膜;香水;化妆品;洗发液;洗面奶商品上部分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3类女用化妆品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均为原异议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针对(2021)商标异字第0000150517号决定中不予注册的“洗发液;洗面奶;美容面膜;香水;化妆品”商品,即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是否应核准注册。
《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洗发液;洗面奶;美容面膜;香水;化妆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情形。五、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由英文“NYX”及图形构成,其英文“NYX”与引证商标一“NYX”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中,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洗面奶;美容面膜;香水;化妆品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面部洗液、口红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且,根据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在其经营的网上店铺以及销售的眼影盘等商品中突出使用“NYX”文字标识,进一步增强了相关公众对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洗发液;洗面奶;美容面膜;香水;化妆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三,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原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存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情形,故未构成上述规定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五,鉴于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提出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洗发液;洗面奶;美容面膜;香水;化妆品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