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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033881号“黑喜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34:3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823号
申请人: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新立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4日对第50033881号“黑喜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经好维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在中国合法使用“黑人/DARLIE/头像图形”系列商标。好维股份有限公司是世界口腔护理行业的著名公司,其注册及使用在第21类牙膏等商品上的“黑人”、“DARLIE”以及头像图形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第960658号“黑人”商标、第1260153号“黑人”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会损坏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争议商标与第1250827号“黑人及图”商标、第41649461号“黑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企图利用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还将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
2、被认定为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证据等;
3、引证商标权利人相关介绍、引证商标权利人、好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的商事登记证明;
4、百度百科关于“黑人牙膏”的介绍;
5、电视广告、媒体报道及报纸期刊刊登情况等宣传相关材料;
6、专项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
7、相关行业证明;
8、引证商标权利人获奖材料;
9、相关维权材料;
10、被申请人涉嫌抄袭的商标信息;
11、被申请人出售商标的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在第21类“刷子;金属制擦锅器;化妆用具”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1年6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非贵重金属制厨房用具、家用器皿、牙刷、牙签”等商品上,现均为好维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核准备案由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好维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本案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一、二,当前现处于许可有效期内。故,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二的被许可使用人,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具有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条款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中文“黑喜人”,引证商标一、二为中文“黑人”,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刷子;水果杯;牙签;牙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刷子;家用器皿;牙刷;牙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权益进行了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评审。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及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黑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