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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928939号“Abi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38: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147号
申请人:(株)芙康尼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柯泽槟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48928939号“Abi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367260号“ABIB”商标、第26508273号“阿彼芙”商标、第26517985号“阿彼芙”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高度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ABIB”及“阿彼芙”商标在中国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三、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从业者,明知“Abib阿彼芙”为申请人所有,仍抢注争议商标,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搭便车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非以真实使用为目的。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资料;2、关于诸多知名化妆品品牌进军第5类、第10类相关产品的相关报道及产品介绍;3、申请人“Abib”品牌介绍、官网展示;4、“Abib”品牌产品介绍及相关销售资料;5、申请人参加博览会资料;6、宣传推广相关资料;7、所获荣誉、药监局备案记录;8、其他案件决定书;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营相关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0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器械;急救用冷敷垫;医用冷敷贴;腹带;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冰袋;眼科器械;避孕套;奶瓶”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高度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ABIB”等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Abi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