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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938160号“COCOA PEBBL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38:07关于第53938160号“COCOA PEBBLE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803号
申请人:汉纳•巴巴拉制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英煌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6日对第53938160号“COCOA PEBBL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PEBBLES”是申请人知名动画作品《摩登原始人(THE FLINTSTONES)》中的主要角色名称,申请人与他人合作推出“FRUITY PEBBLES”和“COCOA PEBBLES”商标燕麦片品牌,授权其在燕麦片产品中使用上述动画作品名称及任务形象和场景,申请人对该合作的燕麦片品牌中拥有的著作权进行了登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对《摩登原始人(THE FLINTSTONES)》动画作品及动画形象所享有的商品化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极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名下的22枚商标大多复制和抄袭了国外知名的零食品牌。被申请人通过复制零食品牌及其产品设计的方式恶意抄袭和摹仿他人品牌,借以牟取不正当利益。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使消费者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类第13653946号“PEBB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10年至2017年《Forbes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名单;《财富》杂志网站下载的2002-2018年世界500强企业名单;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摩登原始人》的介绍;申请人《摩登原始人(THE FLINTSTONES)》动画在中国的播放情况;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摩登原始人(THE FLINTSTONES)》在中国大陆报纸、期刊中的相关报道检索报告;申请人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和被抄袭商标信息;其他相关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海报”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23件商标,其中包含“TWIXOREO BROWNIES;ALMOND JOY;TRUFFLEZ;KELLVGGS RICE KRISPIES TREATS;CHIPS AHOY!;CINNAMON TOAST CRUNCH”等多件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之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主张的著作权,商品化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为著作权、商品化权。判定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须考虑他人所述的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系争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及系争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首先,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COCOA PEBBLES”涉案作品表现形式独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具备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构成美术作品。其次,由申请人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知,申请人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将该具有较强独创性的作品于美国进行了作品登记,鉴于中国与美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该美术作品在中国享有同等的著作权。申请人提交的网上宣传使用资料显示申请人将标有该作品的麦片等商品在网上予以报道与售卖,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证据可视为申请人对涉案作品创作和公开发表,因此,申请人享有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再者,争议商标与涉案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相似程度较高,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与涉案作品极为近似难谓巧合,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作品有接触可能。综上,被申请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摩登原始人》及对应动画人物“PEBBLES”名称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商品化权范围已经涵盖到了第16类“海报”等商品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品化权。
关于焦点问题三,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另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23件商标,除争议商标以外,其中还包含“TWIXOREO BROWNIES;ALMOND JOY;TRUFFLEZ;KELLVGGS RICE KRISPIES TREATS;CHIPS AHOY!;CINNAMON TOAST CRUNCH”等多件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之商标。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萍
汤茜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COCOA PEBBLES 商标 汉纳•巴巴拉制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