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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45262号“LOUIS XIII路易十三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38:2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75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埃•雷米马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路易十三国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伟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45262号“LOUIS XIII路易十三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942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许可合同、销货合同、销售发票、店面及吊牌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1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大衣”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的“衬衫;皮衣(服装);套服;针织服装;T恤衫;内裤;大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的“袜;领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相关市场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其指定商品上公开使用过复审商标,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无法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授权个体经营医药高新区路易十三服装店使用本案复审商标。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缺乏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医药高新区路易十三服装店个体经营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
3、医药高新区路易十三服装店的发票及销售合同;
4、店面前台展示照片、服装产品照片、产品吊牌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于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许可人2021年及2022年经营异常,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被许可人的经营者戎培勤被限制高消费,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复审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没有投入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惠州市德益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10日申请注册,并于200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皮衣(服装)等商品上。经续展及转让,现为被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衬衫;皮衣(服装);套服;针织服装;T恤衫;内裤;大衣”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仅能证明其与医药高新区路易十三服装店的商标授权许可关系及被许可人的主体资格情况,被许可人是否实际使用还需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证据3合同及发票中部分金额无法对应,在发票上未显示商标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系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4为自制证据,难以确认形成时间等信息。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衬衫;皮衣(服装);套服;针织服装;T恤衫;内裤;大衣”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衬衫;皮衣(服装);套服;针织服装;T恤衫;内裤;大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汤茜
庞敏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LOUIS XIII路易十三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