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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701428号“羽皇后YUHUANGHO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49:03关于第45701428号“羽皇后YUHUANGHO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946号
申请人:李德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嘉兴念宛筠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20日对第45701428号“羽皇后YUHUANGH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了105个完全不同的商标,且涵盖11多个不同类别,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嫌疑,是通过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并未为了正常经营之需,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3日申请注册,并于2020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超出实际使用需要、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另,申请人虽在理由中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但并未就该条款主张权利,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羽皇后YUHUANGHOU 商标 李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