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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653785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49:20关于第34653785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85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闻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晨辉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倩倩
申请人因第346537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0610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企业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7月15日至2022年07月14日期间内在“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申请人恶意的对一直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邮寄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信息;
2、商标注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5月6日通过183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7月13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为企业信息、商标权属资料,并非商标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7月15日至2022年07月14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禾富神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