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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15467号“u&credi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04: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52920号重审第0000004474号
申请人:裕信银行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52920号《关于第21115467号“u&credi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34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
1、第21115467号“u&credi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8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后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19年04月28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国际注册第797844号“UniCred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97567号“UniCred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79773号“UNICREDIT LEAS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886305号“UniCredit Ba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946618号“UniCredit Consumer Financ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886589号“UniCredit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983380号“UniCredit Leas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945788号“UniCredit Markets Investment Ban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1046723号“UniCredit Corporate Investment Ban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国际注册第1094828号“UniCredit Credit Management Ba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均为申请人所有,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引证商标三、七、八、十因国际注销,已失效,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九均包含英文字母“U”和“credit”,且在字母读音、排列顺序、整体视觉效果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九核定使用的有关金融、不动产、保险的信息和咨询、金融事务在服务对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联系,构成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36类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主张的其他条款均不成立。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九均包含英文字母“U”和“credit”,且在字母读音、排列顺序、整体视觉效果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九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自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特定关联关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九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u&credit 商标 裕信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