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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009453号“龙华缘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04:4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2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邯郸市海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恒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谢华琼
申请人因第18009453号“龙华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984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邯郸市海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购销合同、收款收据、出库单、产品图片、微信沟通记录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白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消费者对复审商标有一定的认知。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购销合同书、汇款回单、收款收据及出库单照片;
2、授权委托书、同意转让证明;
3、产品照片及销售店铺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河北道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食用酒精;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威士忌;鸡尾酒;清酒;黄酒;米酒”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8日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申请人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申请人委托相关合同相对方生产“龙华缘”系列酒的相关资料;证据2中授权委托书仅可以证明授权人委托受托人生产“龙华缘”酒全系列包装产品,证据2中同意转让证明不是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在案并无申请人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的相关销售证据,不能证明相关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3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我局不予认可。综上,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的“白酒”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龙华缘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