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416140号“水星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05:0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72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水星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华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16140号“水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201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书、委托加工合同、销售发票、网络产品展示及销售订单截图、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及包装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洗发液;清洁制剂;化妆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的“洗发液;香皂;洗手膏;洗面奶;香波;洗衣粉;厕所清洗剂;浴液;化妆品;清洁制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的“牙膏”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在北京、天津、广州等大中城市进行市场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近三年来于“洗发液;香皂;洗手膏;洗面奶;香波;洗衣粉;厕所清洗剂;浴液;化妆品;清洁制剂”商品上的使用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并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进行虚假陈述,未尽初步调查的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撤销申请理由不应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完全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授权浙江水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授权书;
2、经公证的浙江水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销售洗护产品的交易记录、评价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3、“水星”洗衣液、润手霜等洗护用品委托加工合同;
4、销售发票;
5、“水星”产品实物照片;
6、“水星”电商旗舰店消费者评价截图;
7、“水星”商品检验报告;
8、“水星”洗护系列用品广告播出证明、广告合同及现场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于指定期间真实、有效的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相关判决书、裁定书;天猫水星洗护旗舰店2022年4月2日可信时间戳;上海水星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经销协议;复审商标转让公告;被申请人网页页面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黄孝秒于2002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并于2004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香皂;洗手膏等商品上。经转让及续展,现为被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洗发液;香皂;洗手膏;洗面奶;香波;洗衣粉;厕所清洗剂;浴液;化妆品;清洁制剂”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其与浙江水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的商标授权许可关系。证据2显示被许可人在天猫、京东及拼多多等网站销售洗手液、护手霜等商品,部分订单在指定期间内,显示有复审商标。证据4被许可人为发票销售方,显示有复审商标,显示的商品为沐浴露、洗手液、洗洁精等,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可以证明被许可人进行了实际销售行为。证据5至8亦可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沐浴露、洗手液、洗洁精、护手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香皂;洗手膏;洗面奶;香波;洗衣粉;厕所清洗剂;浴液;化妆品;清洁制剂”全部复审商品与“沐浴露、洗手液、洗洁精、护手霜”属于类似商品,故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洗发液;香皂;洗手膏;洗面奶;香波;洗衣粉;厕所清洗剂;浴液;化妆品;清洁制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汤茜
庞敏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水星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