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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734802号“Technomoto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07:0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553号重审第000000473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特科诺马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州市特洛电机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金明灯)
原撤销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09553号《Technomotor(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61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7阿里巴巴外贸平台店铺里的销售信息和产品管理信息,其中显示了该店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电机商品,虽然订单信息图片未清晰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但结合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管理信息可以看出,与该订单商品相同的商品图片显示有上下两行排列的“Techno Motor”标识。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指定期间内出具的证据3合格证亦显示有“Techno Motor”直流有刷电机商品。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6显示,其销售的同一电机商品亦称为马达,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电机、马达商品上使用了“Techno Motor”标识,虽然该标识与复审商标存在细微区别,但主要识别的字母构成完全相同,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且原撤销被申请人名下并无其他商标包括“Techno Motor”,因此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此外,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和发票、淘宝定制标识牌、产品宣传画册、送货单、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进一步佐证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电机、马达”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在“直流微电机、马达和引擎用风扇”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原撤销被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搅拌机”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在“搅拌机”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重新审理时,复审商标经过商标转让程序已依法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转让公告刊登于第1744期《商标转让公告》。我局按照被申请人预留联系方式联系未果,为保证被申请人相关权益,本撤销复审决定书将按照被申请人预留地址邮寄。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本案的指定期间在201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直流微电机、马达和引擎用风扇”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搅拌机”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
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直流微电机、马达和引擎用风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搅拌机”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磊
耿娟娟
徐 苗
2023年07月19日
信息标签:Technomo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