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9634767号“布达拉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08: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876号
申请人:西藏梅邦虫草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管理处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59634767号“布达拉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事先客观知晓申请人在先使用在虫草、中药材等商品上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布达拉宫THE PODALA”商标,其率先在第5类商品上抢注“布达拉宫”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被申请人的第3570140号“布达拉宫POTALA PALACE”商标已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被申请人再次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申请注册“布达拉宫”审批文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协议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清单附件;加盟门店照片、户外广告牌;申请人官网图片、企业荣誉、公益活动;第3570140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驱虫用香商品上,于2022年6月14日获准注册。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援引第1151509号“布达拉宫THE PODALA及图”商标、第1151508号“布达拉宫THE PODALA及图”商标、第1135341号“布达拉宫”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虫草鸡精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正处于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程序中。
依据当事人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驱虫用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0类虫草鸡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适用的前提是权利人在先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市场上使用了系争商标。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驱虫用香商品上在先使用了“布达拉宫”商标,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的前提是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驱虫用香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在中国已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布达拉宫 商标 西藏梅邦虫草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