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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965055号“小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09: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490号
申请人: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7日对第17965055号“小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95261号“小样人”商标、第760892号“小洋人XIAO YANG REN及图”商标、第823072号“小洋人”商标、第8959182号“小洋人XIAOYANG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小洋人”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模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综上,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其他案件司法文书;
2、申请人企业简介、产品图片;
3、资产评估报告书;
4、申请人相关商标申请注册情况、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证明;
5、“小洋人”产品在全国销售情况及部分销售证明;
6、申请人销售统计证明及区域说明;
7、产品销售发票;
8、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9、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
10、所获荣誉证书;
11、“小洋人”产品遭受侵权的证明;
12、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情况、企业介绍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较高社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及其产品在市场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被无效宣告将给被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严重不良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及品牌介绍、资质证照、媒体报道资料、厂房及办公区照片、“小样”商标注册证、入驻商超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销售照片、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完税证明、知名人士代言合同及发票、宣传推广资料、被申请人冠名赞助电视栏目资料、与知名电影合作合同及发票、其他广告宣传合同、广告支出专项审计报告、申请人参加展会资料、政府证明文件、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行业分析报告、被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记录、所获荣誉证书、领导人参观考察记录、其他案件司法文书等光盘扫描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福建好彩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18年4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经名义变更,现商标注册人为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11月6日。
2、引证商标二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2005年6月23日,申请人“小洋人XIAO YANG REN及图”商标在第32类果奶、果茶商品上被我局在案件程序中确认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与《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由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故上述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我局对申请人“小洋人XIAO YANG REN及图”商标曾在果奶、果茶商品上被确认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事实予以认可,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小洋人XIAO YANG REN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熟知程度。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赖以知名的“小洋人XIAO YANG REN及图”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的主张。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无法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的主张。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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