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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232925号“炭岩 ROCKCARB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09:21关于第37232925号“炭岩 ROCKCARBO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357号
申请人:尚朝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平晓丽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6日对第37232925号“炭岩 ROCKCARB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碳岩 韩式烤肉及图”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其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肯定知晓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高度近似,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4、经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英国百佳园餐饮有限公司为职业商标售卖人,其名下注册160余件商标,且仅百件商标处于出售状态。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而大量囤积注册商标的行为挤占合法经营者的优质商标资源,违反了基本的社会公共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门店及菜单照片;
2、申请人产品推广方案的付款记录;
3、申请人采购包装袋的相关订单截图;
4、申请人店铺所获荣誉图片;
5、申请人的作品证据证书;
6、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公开售卖的截图(无效宣告申请书中列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英国百佳园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19年4月1日申请注册,2020年2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上。2021年2月13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由英国百佳园餐饮有限公司名下转让至平晓丽(即被申请人)名下。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2月20日止,所有人为被申请人。
2、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注册有14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桂鲜陇”、“喜元登”、“炭记煌”等商标。同时,其名下的多数商标在商标网络交易平台上公开售卖。
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炭岩 ROCKCARBON”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指存在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被申请人与其或经销商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的证据材料,故申请人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碳岩 韩式烤肉及图”商标的抢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图片证据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至4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显示时间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证据5仅为其作品登记证书。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相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争议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43类服务上共注册140余件商标,其中不仅包括“桂鲜陇”、“喜元登”、“炭记煌”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在商标网络交易平台上公开售卖商标。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的实效性角度考虑,该条款立法目的即禁止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注册,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以上述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后转让给案外第三人,并将此情形视为障碍消除,则该条款用来禁止商标注册人进行不正当注册和商标囤积、贩卖的制度目的会落空,从而使得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被规避的可能。综上考虑,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已经转让的事实亦不能成为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的当然依据和理由。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故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炭岩 ROCKCARBON 商标 尚朝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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