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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372869号“御园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10:2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887号
申请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元青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50372869号“御园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6422491号“御园”商标、第6125087号“御园”商标、第6018809号“御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御园”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特定联系,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从事的行业关联性极强,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知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3、被申请人多次抢注“御园”商标,且恶意抄袭他人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御园”使用证据;“御园”商标广告宣传证据;“御园”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先在“典当”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在“信托”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2年5月14日第1791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初步审定并公告,均核定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上述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商标法》第九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系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服务,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网上银行,艺术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及第十五条第二款是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条款,且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在“不动产管理服务,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出租”服务上的注册无效,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保险承保,网上银行,艺术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典当”服务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保险承保,网上银行,艺术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典当”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已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情形。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不动产管理服务,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出租”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保险承保,网上银行,艺术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典当”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御园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