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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352134号“享果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15: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318号
申请人:北京拍脑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朝东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52352134号“享果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210373号“知果果 ZHIGUOGU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437291号“知果果 ZHIGUOGUO.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是同行业竞争者,且具有业务往来关系,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存在,多次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三、被申请人关联企业“深圳市朝东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深圳市盛果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是在商标局备案的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行业。四、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五、被申请人为恶意商标注册人,摹仿抢注申请人大量商标,扰乱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知果果”品牌所获荣誉;
2、申请人“知果果”品牌相关媒体报道;
3、业务合同及发票;
4、业绩统计数据及财务审计报告;
5、“知果果”活动宣传材料;
6、域名备案、作品登记证书;
7、抖音截图;
8、被申请人商标档案;
9、系统后台订单及客户拜访截图;
10、申请人维权成功的证明性文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诉讼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法律文件准备服务;法律监测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调解;仲裁”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8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 “享果果”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汉字“知果果”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保护所做的规定,旨在禁止利用特定关系明知他人商标而恶意抢注的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故申请人主张的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享果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