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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239234号“埃铂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15: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560号
申请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太阳星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47239234号“埃铂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埃索”“ESSO”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7016号“Es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787号“埃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852号“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18240号“埃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432244号“埃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432239号“埃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401135号“Es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7401144号“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导致混淆,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淡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北京埃铂索润滑油有限公司作为同行业从业者,其申请争议商标及将争议商标文字作为字号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傍名牌的故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进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三为工业用油脂、石油、石油产品上的驰名商标,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页截图及翻译;
2、申请人品牌排名证据;
3、申请人获得的荣誉;
4、广告宣传材料;
5、申请人分公司及业务简介;
6、媒体报道材料;
7、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8、申请人域内外商标注册证据;
9、在先裁定、判决;
10、申请人关联企业纳税证据;
11、申请人关联企业销售证据;
12、相关网络检索截图;
13、相关英文释义;
14、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非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出于善意,并已对争议商标进行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将埃铂索作为字号使用,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3日申请, 于202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润滑油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现均为申请人所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和使用在第4类石油产品、润滑油、燃料油等商品上。现均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检索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英文“Esso”商标与中文“埃索”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由“埃铂索”构成,包含引证商标二、四、五、六,而与引证商标一、三、七、八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获准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八,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本案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予以宣告无效,故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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