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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40516号“台隆 T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16:4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32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纳川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卓尔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40516号“台隆 T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783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委托南昌卓尔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包装采购合同及发票、销货清单及货物托运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即2018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第25类服装、防水服、雨衣、雨披、工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帽子、袜、雨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络和实地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实际经营中所使用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期间(即复审期间)内并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第25类服装、防水服、雨衣、雨披、工装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复审商标获准注册以来,便开始策划品牌发展方向。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许可给进贤县台隆雨具有限公司进行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第25类服装、防水服、雨衣、雨披、工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复印件及光盘):
1、被申请人与进贤县台隆雨具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2、被申请人与龙港市荣辰无纺布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收款凭证;
3、进贤县台隆雨具有限公司与龙港市荣辰无纺布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发票;
4、被申请人提供的送货单、托运单、销售(货)清单;
5、产品图片;
6、被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7、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网站。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及证据材料,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图片、送货单、托运单等证据为自制图片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在无发票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形成时间不在复审期间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中显示内容为地方电视台关于《“个转企”加快提升升级步伐》专题的报道,该报道中仅出现了被申请人及进贤县台隆雨具有限公司的名称,其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9月29日申请注册,200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防水服等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2月13日止。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8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25类服装、防水服、雨衣、雨披、工装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其将复审商标授权许可给进贤县台隆雨具有限公司使用,故进贤县台隆雨具有限公司(即被授权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被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该合同在缺乏转账记录、销售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合同签订时间及发票开具时间均不在复审期间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均为自制图片证据,其证明力较弱,难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该份证据为网络截图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且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为视频网站链接,经我局核实,该视频中并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第25类服装、防水服、雨衣、雨披、工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25类服装、防水服、雨衣、雨披、工装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