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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4867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16:53关于第3148677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97463号重审第000000442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智宇慧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97463号《关于第314867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37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认为,本案中,维客公司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以证明维客公司授权青岛维客集团崂山百货有限公司及青岛维客沧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使用诉争商标。诉争商标被许可使用人青岛维客集团崂山百货有限公司与张志远、上海正新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千秋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商务合作协议》上显示有诉争商标,上述协议约定张志远、上海正新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千秋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租赁青岛维客集团崂山百货有限公司商城场地进行商业经营的同时,约定“为维护甲方的整体品牌形象,有权对乙方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仪容仪表进行管理”,上述协议的履行时间落入指定期间,相关收据、银行回单、发票等证据可佐证协议已被实际履行;维客公司提交的其官方网站“爱在圣诞、情满新年”海报截图显示有诉争商标,网页内容更新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落入指定期间,海报显示有“民生银行 随机满减民生信用卡用户消费满100随机减10-100元”等宣传内容;维客公司提交的其官方网站“崂山百货&苏宁易购品牌内销会”海报截图显示有诉争商标,网页内容更新时间为2019年7月21日,落海入指定期间,海报显示有“10元购727元代金券50元崂山百货服饰券677苏宁易购电器券”、“欧莱雅满1000元减100元同时叠加300元减50元”、“亨达新品5折,折后满269元再打9折”等商品促销信息;上述证据与维客公司提交的时间戳证书及大众点评截图、微信公众号文章、商业管理整体及局部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维客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容在“推销(替他人)、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信息与商业管理咨询属于类似服务,应一并予以维持注册。原审判决相关认定并无不当。在案证据所显示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服务内容可构成推销(替他人)、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服务。鉴于维客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并未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并非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一审诉讼费应由维客公司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推销(替他人)、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鉴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信息与商业管理咨询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维持。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文字处理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应予撤销。
依照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文字处理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乔向辉
曹娜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3 CONCEPT E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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