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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36629号“孟羽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20: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906号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易桂英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9日对第60736629号“孟羽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孟羽童是申请人董事长秘书,申请人被授权对“孟羽童”享有姓名权,孟羽童本人也授权申请人处理与其姓名相关的商标使用及维权事宜。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董秘“孟羽童”小姐的姓名权,同时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在实际使用中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有傍名牌、搭便车之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亦会对商标注册秩序、管理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四、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授权书;2、孟羽童相关介绍、媒体报道;3、类似情况商标决定书、判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202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餐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其主张的姓名“孟羽童”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考虑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及孟羽童所从事的行业跨度较大,未构成对孟羽童姓名权的侵犯。申请人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将“孟羽童”作为商标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存在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争议商标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难谓善意。且被申请人名下的6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雀所”、“陈煮煮”、“囍粉”等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被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及使用意图,其行为难谓正当。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孟羽童 商标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