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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92019号“现成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34: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668号重审第0000004698号
申请人:南通现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78668号《关于第56292019号“现成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0058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4日作出(2023)京行终403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二审判决认为,申请商标由屋顶图形及文字“现成家”上下排列组成,整体呈现房屋造型。“现成家”文字非固定词汇,易被拆分为“现成”、“家”或“现”、“成家”。结合图形部分,可相对合理解释为“已经准备好的家”或者“当下就可以成家”等。申请商标作为图文组合标志整体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体现了一定的设计风格特点,具有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认为,根据法院二审判决,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现成家及图 商标 南通现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