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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62452号“ASIAC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35:1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63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雯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合美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62452号“ASIAC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129号决定,于2022年08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电容器、铝质电解电容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电容器、铝质电解电容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无法证实是否真实有效。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网站关于被申请人及产品的相关介绍;
2.产品图片;
3.出口报关单、发票、装箱单、订单;
4.销售订单。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0年1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01年4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9类电容器、铝质电解电容器等商品上。2021年12月30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9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产品图片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或为自制证据;证据4为自制证据,在无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其已实际履行。综上,被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ASIA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