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RIZON(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29863号“NEWRIZ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已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永垒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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