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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14309号“洁雳雅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42:0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04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郝高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精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14309号“洁雳雅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53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郝高峰、王云章一直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长期规范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王云章身份证复印件及河间市洁雳雅洗浴用品厂营业执照;产品购销合同及转账记录;生产车间实景照片、产品外包装实物照片、产品外包装箱实物照片;申请人在淘宝网上销售“洁雳雅”品牌产品的店铺首页、部分订单截图。
我局将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材料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0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显示的商品均为搓澡泥祛角质露、搓澡泥商品,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关联性,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