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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404939号“麻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48: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674号
申请人:天津创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昶亚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26404939号“麻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
2、被申请人为职业抢注人,其名下有近500件商标,大多处于待售的状态。争议商标的注册将误导相关公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将产生不良的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裁定;
2、主体信息;
3、分店主体信息及照片;
4、供应商信息;
5、销售框架合同;
6、经销合同、采购合同及票据;
7、公众号信息;
8、媒体报道;
9、获奖及荣誉;
10、宣传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18年9月7日发布注册公告。
2、申请人提交的分店主体信息及照片、媒体报道、宣传证据等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嘿嘛”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9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可注册性条款、第七条为商标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嘿嘛”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相关规定。
2、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麻嘿 商标 天津创世界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