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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99627号“能量时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50: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89030号重审第0000004935号
申请人:北京龙马昌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89030号《关于第59999627号“能量时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5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第25575583A号商标、第25576326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属于类似商标标识。由于两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龟苓膏商品上已失效,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龟苓膏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能量时代 商标 北京龙马昌盛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