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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268224号“L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53: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457号
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达州市楹联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4日对第40268224号“L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241081号“L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将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曾是其代理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且被申请人代理机构经营出售商标的网站,上述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生产者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
1.相关裁定、决定、判决;
2.相关企业信息;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以及销售商标网页截图;
4.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5.所获荣誉;
6.相关宣传使用资料;
7.财务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0日申请注册,202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4类香烟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8类兽皮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潘丽妃,且被申请人为潘丽妃独资成立,被申请人监事为高礼贵。浙江京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法定代表人由潘丽妃变更为高礼贵。
4、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曾申请注册了88件商标,包括但不限于“丽绮丝LIQISI”“云伢兔”“颜圣菲YAN SHENG FEI”“ VH”“SIDEUGGE”“LOWESS VESTIN”“西迪克娜CidyaKener”“赖糊仙”等商标。并且经查证,“丽绮丝LIQISI”“云伢兔”“颜圣菲YAN SHENG FEI”等商标在网络上公开出售。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相关企业信息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未违反《商标的》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根据该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仅可以在“代理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在除此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则不得申请注册商标,但法律并未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经营者不得从事其他经营行为。因此,虽然根据审理查明3可知中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原为商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独资股东,但尚难以认定其以被申请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系故意规避《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申请人有关主张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4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有8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丽绮丝LIQISI”“云伢兔”“颜圣菲YAN SHENG FEI”“ VH”“SIDEUGGE”“LOWESS VESTIN”“西迪克娜CidyaKener”“赖糊仙”等商标,上述商标或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服装、鞋、包等品牌相近似,或存在出售转让行为。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与他人相近似商标申请注册、出售转让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与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