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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67623号“丰沃丰 FENG WO F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11: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426号
申请人:福建丰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紫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7623号“丰沃丰 FENG WO 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20073号“丰沃”商标、第10860583号“丰沃”商标、第11482809号“丰沃”商标、第46881956号“沃丰 WOFENG及图”商标、第55637532号“沃丰智慧农贸”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丰沃丰 FENG WO FEN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