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441061号“鼎盛行 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12: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639号
申请人:东莞市鼎盛行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41061号“鼎盛行 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4969号“鼎盛DING 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83996号“鼎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5356号“鼎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362649号“鼎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569630号“谢小姐的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合理的设计来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宣传使用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叶、咖啡、白糖、甜食、糕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茶叶、咖啡、白糖、甜食、糕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叶;茶饮料;甘菊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鼎盛行 茶及图 商标 东莞市鼎盛行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