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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803556号“榕树头彪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17:2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6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蔡春莲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03556号“榕树头彪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309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并未在指定期间真实实际使用,且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被申请人店铺门店状态;2、实际使用、宣传照片;3、包装箱、包装袋照片;4、微信号及朋友圈及图;5、抖音号及部分作品情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门店照片、产品照片、实际使用照片;2、安全信息照片;3、包装袋订购合同、微信订购及付款聊天记录;4、朋友圈宣传;5、照片、盖章证明、订货收据、转账记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撤销三年未使用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材料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部分为自制,无法体现真实出处,不能形成完整的使用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复审商标理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案卷材料;2、处罚;3、调解协议书;4、高州籺文化。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月饼等商品上。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6月20日。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证据2、3安全信息照片、包装袋订购合同、微信订购及付款聊天记录,上述部分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为购买方,不是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我局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门店照片、产品照片、实际使用照片,为自制证据,我局对此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为朋友圈宣传,上述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我局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为照片、盖章证明、订货收据、转账记录,上述部分证据为自制证据,部分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局不予采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