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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973729号“高尔夫勒芬 Golf Leff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20: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836号
申请人: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德格堡马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黄浩文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槎路号长盛服装大厦栋楼-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4日对第54973729号“高尔夫勒芬 Golf Leff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6210659号“比音勒芬”商标、第11381476号“比音勒芬”商标、第13766196A号“比音勒芬”商标、第11381507号“比音勒芬Biem lfdlkk及图”商标、第40388987号“比音勒芬Biem lfdlkk及图”商标、第3310522号“比音勒芬BIEM.L.FDLKK及图”商标、第 973146号“比音勒芬BIEM.L.FDLKK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抄袭同行业及其他行业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且其代理机构广州阿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串通被申请人在内多个主体囤积商标,恶意抄袭他人知名品牌,将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误认,具有极大的欺骗性。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
1.相关品牌介绍;
2.相关商标信息;
3.相关决定、裁定、判决;
4.所获荣誉;
5.相关宣传使用资料;
6.设计报告、年报、纳税证明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申请注册,2021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初步审定日期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在多个类别里曾至少申请注册了143件商标,其中包括第56258360号“雪中汤米XUEZHONG TOMMY”商标、第60301179号“鲨鱼库里南SHARK&KURINAN”商标、第60820701号“老威爷LAOWEIYE”商标、第56707348号“梅赛奔驰Meisai Benchi”商标、第55912178号“巴宝立BUABAOLIEY”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Biem lfdlkk及图”、“比音勒芬”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在高尔夫服饰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起较紧密联系。争议商标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中文部分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勒芬”,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为商标代理机构,或与相关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为代理机构借助被申请人名义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在多个类别里曾至少申请注册了一百四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雪中汤米XUEZHONG TOMMY”“鲨鱼库里南SHARK&KURINAN”“老威爷LAOWEIYE”“梅赛奔驰Meisai Benchi”“巴宝立BUABAOLIEY”等多件与其他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已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且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且有明显的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鉴于被申请人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规制,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高尔夫勒芬 Golf Leff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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