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1268694号“莲池荷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26: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186号
申请人:河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荷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力酒业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名义:莲池荷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恒方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对第21268694号“莲池荷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第16874041号“国乡荷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19063号“荷花香烟 石家庄卷烟厂出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认定为香烟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第16899095号“荷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三、被申请人不仅存在抄袭申请人“荷花”品牌的故意,且在实际使用时,故意摹仿申请人“荷花”酒的包装设计,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极易引起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以及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争议商标档案及注册公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关联关系证明文件;3、“荷花”品牌所获荣誉证明;4、“荷花”品牌白酒包装盒、酒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许可合同及转账凭证;5、“荷花”系列产品网络销售页面、线下销售合同及发票;6、新闻报道、完税证明、广告宣传证据、消费者评价;7、参展参会相关证据;8、在先民事判决书、受理通知书、民事调解书、投诉处理结果、在先裁定书和决定书;9、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情况、产品销售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且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被许可使用人信息;2、合同、转账记录、出库单等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人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莲池荷花酒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21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酸酒(低等葡萄酒)、米酒、白酒、清酒、青稞酒、黄酒、烧酒商品上,后于2021年11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长力酒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主体承继声明。争议商标专用期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27年11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后在商评字[2021]第244551号重审第2664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予以维持注册,目前为申请人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荷花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效共有注册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4类香烟、烟草等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于2020年5月12日在香烟商品上被国知发保函字〔2020〕42号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酸酒(低等葡萄酒)、米酒、白酒、清酒、青稞酒、黄酒、烧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白酒、烈酒(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荷花”,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对此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另外,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性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对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适用问题,鉴于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予以保护,故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莲池荷花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5571807号“HENGHE ELECTR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