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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609884号“PLIN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27: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922号
申请人: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浦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45609884号“PLIN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820998号“TP-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90312号“TP-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86815号“TP-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08251号“TP-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119722号“JP-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747624号“TP-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享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摹仿。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36件,商品跨度较大,被申请人对其商标没有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为摹仿申请人而申请的商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属于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四、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争议商标注册公告;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企业变更证明;相关案件裁定书;所获荣誉;相关报道;销售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称其放弃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调制解调器”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照像取景器;荧光屏;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密切关联,属于密切关联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且为同行业经营者,对于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理应知晓。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亦放弃答辩未对争议商标的创作来源等进行合理解释。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存在密切关联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主要是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