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0559746号“INTKEE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33: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150号
申请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嘉隽(广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0日对第50559746号“INTKEE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889966号“keep”商标、第35914913号“KEEPL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6365365号“K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淡化,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的KEEP APP名称,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品化权益。四、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申请商标均为抄袭申请人的商标,具有恶意。五、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介绍及品牌介绍;
2、获得荣誉;
3、著作权、专利技术证书;
4、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媒体报道等资料;
5、百度搜索结果截图;
6、在先案件裁决;
7、被申请人及其商标注册信息;
8、相关案件裁决书;
9、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微处理机;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模拟数字转换器;生物识别扫描仪;无线电设备;穿戴式行动追踪器;工具测量仪器;生物芯片传感器;动作识别传感器”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41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体操训练”等商品和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组成、呼叫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微处理机;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模拟数字转换器;无线电设备;穿戴式行动追踪器;工具测量仪器;生物芯片传感器;动作识别传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生物识别扫描仪”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生物识别扫描仪”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微处理机”等商品上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生物识别扫描仪”商品上能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KEEP”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生物识别扫描仪”商品与申请人主张赖以知名的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属不同行业,也无密切联系。因此,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会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其就“KEEP”手机应用软件名称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生物识别扫描仪”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INTKEEP 商标 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